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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9-05-16 17: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和优化配置,促进大仪共享使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浙江海洋大学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仪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础设备,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综合安排校内教学、科研任务,校内外开放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仪特指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等,大仪的划分如下:

1.单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

2.单台(套)价格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2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2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大仪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占使用、拒绝共享。

第四条 大仪要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大仪购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落实经费来源,并经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办”)审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购置大仪应详细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经使用单位、职能主管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大仪办审批。

1. 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仪,由使用单位组织论证,报设备处审批。

2. 40万元(含)以上的大仪,由大仪办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申购单位必须组织3-7名专家召开论证会,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对申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必要性、适用性、耐用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初次论证到递交招标申请的时间如果超过9个月的,重新论证。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论证内容应包含:

1.购置的目的、用途;

2.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中的紧迫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

3.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等)的配备;

4.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设施、后勤实施条件;

5.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6.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7.选型论证,学校已有购置的大仪原则上不再新购。

第八条 大仪采用招投标形式采购,设备处根据学校招标办中标通知书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对于国外订货,申请单位还要说明理由,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

第九条 大仪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工作是保证大仪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验收、安装、调试、退赔等工作规定如下:

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采购经办人(必要时请商检部门人员)组成。设备处负责组织召集验收小组成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明确验收、调试任务,项目负责人为技术验收负责人。

2.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准备好实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地线、专用工具等。

3.到货后,设备处、大仪办、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一起开箱对实物进行验收;运行期满后,设备处设备科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成员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整体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与供货外商工程师一起开箱验收(外商书面委托学校单方验收除外),必要时还应请商检部门技术人员一起参与验收。

4.验收时,应依据合同规定、招投标文件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实物验收。安装调试后,技术验收负责人组织技术验收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5.验收结束后,技术验收负责人要详细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若是进口大仪应在索赔期前及时向商检或质检部门申请出证,办理索赔事宜。根据惯例,货物外包装受损、浸水或数量短缺等,索赔期为三个月;质量问题的索赔期为十二个月。因验收拖延,贻误索赔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半个月内,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将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合同、装箱单、质量证明、说明书、电子线路图、验收记录、论证及验收报告等资料整理成册,把原版本交校档案室,复印件留设备处及使用单位各一份。

第十一条 大仪要定人操作和维护。使用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本。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检修以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档次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要事先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名单,需报大仪办备案。

第十三条 大仪要实行考核制度,实行单台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的考核以及综合效益的考核。机时利用统计,按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贵重仪器年度效益评价规定执行。

定额机时:通用设备800小时/年,专用设备400小时/年;

有效机时:正常实验项目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第十四条 大仪发生事故或受损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使用单位、大仪办和设备处,查清事故原因,若是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为了保持大仪的精密度和性能,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对大仪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校验,对精密度和性能降低大仪需及时维修。

1.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使用人应仔细判断,确属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向使用单位领导汇报,并逐级审批,组织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

2.预算超过1万元的大额维修应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维修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仪器设备性能、技术指标,填写测试验收报告,使用和维修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大仪原则上不得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要由本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前去指导、操作,保证按期完好归还的前提下,经设备处审核,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5年监管期内一律不得外借和从事营利活动,否则,海关将按违章案件处理。

第十七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或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仪要及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大仪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兼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1.可行性报告是否属实;

2.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使用机时、利用率;

3.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包括培训人员);

4.取得科研成果及其理论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5.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功能开发的项目数;

6.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7.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8.技术档案和测试数据的建立和完整情况;

9.原材料、原器材、配件和附件的管理情况;

10.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维护和维修的记录,作为投入效益考核原始资料。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经费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配置的依据。

第二十条 大仪连续两年未达到定额机时25%的单位,两年内暂停大仪购置,由大仪办视校内需求统一调剂该大仪。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次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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